為公園立法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縮影
【新聞隨筆】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公眾普遍關注的降低公園噪聲、攜寵物進園、戶外露營等社會議題,《條例》均作了明確回應。為公園立法,此前已在北京、廣州、上海、成都等地相繼推動,這些舉措以法治一小步助推公共服務一大步。
近年來,口袋公園、社區公園、郊野公園多點開花,推窗見綠、開門入園的美好愿景漸成現實,“公園城市”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以深圳為例,截至2023年年底,該市公園數量達1290個,人均公園綠地面積14.69平方米,公園綠地500米服務半徑覆蓋率達91%。公園數量增多、公共空間拓展是好事,但由于人們活動形式、主觀訴求有所區別,在同一時空內的交集越大,存在差異和摩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廣場舞大媽搶占籃球場”“狗不拴繩咬人”“公園露營不規范”等問題頻頻發生,成了社會治理中的頑疾。
公園作為普惠性公共服務設施,理應為人民所共享。現實表明,單方面依靠自律或公序良俗的約束尚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條例》的出臺,讓參與公園活動的市民行為方式、政府管理模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基層社會治理有了更多共建共治共享的可行空間,也為構建布局合理、品質優良、全民友好的全域公園體系畫好了準繩、明確了規范、立下了規矩,助力山、水、人、城相融相宜的現代化城市建設。
為公園立法,實際上也是社會治理現代化在基層落地見效的縮影。比如,《條例》鼓勵采用“定向音柱”技術降低廣場舞噪聲,設置獨立圍合的活動區域規范寵物入園,優化配套服務以滿足人們的健身需求……相關規定以問題為導向,將群眾所盼作為出發點,把“成于細、貴在精”的理念融入公共治理全過程,在“獨樂樂”與“眾樂樂”之間尋求兼容與平衡,真正將人民點滴事嵌入城市發展大格局,讓城市公園成為提升群眾福祉的重要載體與寄托。
良法善治能否落地生效,關鍵看落實。如何兼顧情與法、公與私,怎樣于細節處著眼、關鍵處發力,都需要實踐者拿出“繡花”功夫,肯用心、善思考、勤摸索,找到一條適時適宜的路子。只有讓德與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持續凝聚多方合力,才能共促好辦法見真章、出實效。
(作者:李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