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 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健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金融、技術、數據等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成為其中一大亮點。
此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粵港澳大灣區“更好發揮高質量發展動力源作用”提出明確要求。此次《意見》以金融為抓手,打出創新和開放“組合拳”,是進一步發揮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要引擎和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作用的重大舉措,有助于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在粵港澳大灣區實現場景突破,促進金融資源更好支持實體經濟,加快大灣區的創新協同發展。
首先,《意見》強調,將支持深圳開展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試點。之所以選擇深圳,是因為深圳作為大灣區的創新支柱之一,科技創新企業聚集,金融意識也相對較強,對外開放程度高,具備較好的容錯機制和風險意識,具備開展專項試點的條件和場景。而實現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是前期發達經濟體的重要經驗。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這一領域已開展了系統性探索與實踐,涵蓋設立科創板、優化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推進債券市場科技創新債品種擴容等一系列舉措。但在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與市場主體體驗維度,科技、產業、金融間的價值傳導鏈條仍存在梗阻,在制度設計的協同性、政策工具的精準度以及市場認知的統一性等方面,仍存在亟待破解的機制性堵點與認知盲區。因此,選擇深圳作為試點,既能及時優化大灣區創新協作機制,也能為推廣全國做先導、示范,再合適不過。
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具體要如何落地?搭建實踐場景和規則體系是第一步。《意見》要求,在科技型企業信貸、知識產權證券化、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交易等方面,健全實踐場景和規則體系。筆者認為,其重點是解決好科技企業信用評估評級,特別是知識產權資產合理估值問題,讓輕資產科技企業可以在貸款融資方面獲得更大力度支持。
同時,要引進、引導建立專注于科技型企業投資的金融主體,如基金、創投公司等,特別要支持保險資金投資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和創新保險公司參與銀行投資科技企業的保險保障功能,豐富相關金融產品。
此外,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的流通效率,是衡量區域科技化水平的關鍵指標之一。因此,既要完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交易平臺,提升深圳證券交易所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的市場化服務水平;也要重視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評估評級的平臺建設,通過科學評估,挖掘我國優秀科技企業的價值和潛力出來,并與英國卓越研究框架(REF)、荷蘭標準評估協議(SEP)等有代表性的國際評級機制對接。這樣才算是搭起了完整的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的實踐場景與規則體系。
其次,要發揮好粵港澳大灣區資本市場、數據要素市場的協同作用。《意見》明確,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這對于深港兩地股票市場協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一,已經在香港上市的灣區企業經過簡易程序在深交所上市,有助于拓展融資渠道,也為內地投資者帶來投資機會;其二,兩地上市可以逐步縮小兩地股價差,促進兩地投資市場融合,壯大沉淀資金規模。
近期,同時在中國內地和港股上市的“A+H”上市公司持續擴容。截至6月10日,在港交所等候上市的190家企業中,有30家為A股上市公司。筆者認為,未來企業除了分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和深交所上市,還可以探索相互掛牌,即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可直接到對方交易所上市。
在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領域,《意見》明確提出需“健全交易規則和標準規范”,并強調“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數據交易與流通涵蓋交易標準制定、安全體系構建、收益分配機制設計、監管框架完善等多維度管理環節,當下市場對規范數據交易的需求極為迫切。依托深圳的開放政策優勢與創新資源集聚效應,在健全信用約束機制的基礎上,加快構建完備的交易規則和標準規范,勢在必行。而在粵港澳大灣區范圍內率先推行規范的數據交易和跨境流動,可以有效防范風險,推動該市場盡快走向成熟。
最后,推動重點科技創新板塊場景化落地。《意見》要求,在深圳開展人工智能輔助醫療設備準入應用機制、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制度探索創新,拓展儲能場景,探索源網荷儲一體化商業模式。這三大賽道都是全球科技競爭、產業合作的標桿性產業。深圳立足大灣區、面向全球市場,匯聚國內人才和全球各地優秀人才,加上創新制度優勢,在機制上、場景上、模式上加快探索實踐,構建起可以推廣的經驗,將極大推動我國新興產業發展進程,帶動整體市場、整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作者是北京絲綢之路合作與發展促進會會長)